留规〔2021〕001—留政办001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竞彩足球比分:印发《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留有关单位:
《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维护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监管工作,县人社、卫健、教体、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县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监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财产范围
(一)房屋及非居住类附属房屋;
(二)家用电器;
(三)交通工具;
(四)生产工具;
(五)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含惠民政策转移性收入);
(六)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及其产生的合法收益;
(七)入股分红、接受赠送;
(八)其它财产性收入。
第四条 管理方式
(一)财产清点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特困供养之日起一周内,由各镇(街道办)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和村(居)2名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由各镇(街道办)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与村(居)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批准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其财产由所入住敬老院进行代管或本人自行保管。对应财产应填写详细清单,经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各镇(街道办)与村(居)干部签字确认。其中,涉及银行卡(存折)等财产的,由所入住敬老院委派至少3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备案。
4.各镇(街道办)每年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
5.敬老院每年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
(二)财产备案
1.各镇(街道办)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工作人员逐户核实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财产,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财产变更情况据实进行变更登记。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产,由所在敬老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财产清点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财产权属
(一)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所有权归集体,本人死亡后,其土地、山林使用权自然消亡,承包关系自然终止。
(二)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产生的合法收益,归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所有。
(三)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村(居)明确监护责任人,由监护人代其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章 遗产处置
第六条 登记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地镇(街道办)、村(居)委派3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涉及银行存款的,由各镇(街道办)、村(居)共派3名工作人员到银行确认账户余额并做好登记备案。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敬老院委派2名工作人员,所在地镇(街道办)、村(居)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备案。
第七条 处置
(一)土地、山林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承包关系终止,承包的土地、山林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
(二)房屋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属于政府全额出资修建的房屋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属于政府补助部分资金修建的房屋,继承人要求继承的,继承人需向镇(街道办)返还政府补助的修建资金后,方能实施继承。
(三)其它财产的处置: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没有扶养协议,无继承人的,其房屋等物产归村(居)委会所有,银行存款及现金收归镇(街道办)财政救助专户。有扶养协议,死者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照料护理质量,按比例享受继承权利。各镇(街道办)、村(居)应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情况进行质量评定,依据护理人照护评估情况,确定其享受继承权利。评定为良好的,可全额继承死者遗产(现金、银行存款);评定为一般的,继承遗产(现金、银行存款)的50%;评定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办)将死亡特困人员遗产(现金、银行存款)收归镇(办)财政救助专户。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敬老院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移交特困供养人员遗产,由各镇(街道办)负责处置。有遗嘱或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各镇(街道办)、村(居)集体组织有权从遗产中扣回政府发放的特困供养金,不得低于遗产(现金、银行存款)的50%;无继承人的,其现金、银行存款由敬老院移交户籍所在镇(街道办),镇(街道办)负责转入民政救助专户。
(四)其他情况遗产处置: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承担了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养死葬,其监护人享有房屋等财产受遗赠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管理与处置,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留坝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其余未尽事项由各镇(街道办)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上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则本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