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罚

目录名称: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上级授权

实施主体留坝县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留坝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文化部令2016年第56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