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2.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联系协调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配合保障工作,对重点流域、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负责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县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
6.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7.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对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进行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安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县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备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县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
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全县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定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
1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