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办证范围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需提交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办理期限
1、消防救援机构自依法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
2、消防救援机构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