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 |||||||||||||||||||||||
部门名称 | 县级保留 | 下放 | 取消 | 属地管理 | |||||||||||||||||||
合计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行政给付 | 行政检查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行政裁决 | 其他类年检 | 其他类备案 |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 其他类行政调解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其他类其他 | 合计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检查 | ||||
留坝县消救援大队 | 33 | 1 | 18 | 4 | 9 | 1 | 0 | 0 | |||||||||||||||
合 计 | 33 | 1 | 18 | 4 | 9 | 1 | 0 | 0 | |||||||||||||||
备注:1.县级保留包含三项内容:原有行政职权未取消、下放和属地管理的,县级部门承接中省市下放的,新增法律法规赋予的。 2.本次整理工作中,县级保留行政职权中,县级部门承接中省市下放______项、新增法律法规赋予___33___项。 |
附件1-3 | |||||||||||||||||||||||||||||||||||||||||||||||||||||||||||||||||||||||||||||||||||||||||||||||||||||||||||||||||||||||||||||||||||||||||||||||||||||||||||||||||||||||||||||||||||||||||||||||||||||||||||||||||||||||||||||||||||||||||||||||||||||||||||||||
留坝县 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职权总表 | |||||||||||||||||||||||||||||||||||||||||||||||||||||||||||||||||||||||||||||||||||||||||||||||||||||||||||||||||||||||||||||||||||||||||||||||||||||||||||||||||||||||||||||||||||||||||||||||||||||||||||||||||||||||||||||||||||||||||||||||||||||||||||||||
单 位: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调整意见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 1 项 | |||||||||||||||||||||||||||||||||||||||||||||||||||||||||||||||||||||||||||||||||||||||||||||||||||||||||||||||||||||||||||||||||||||||||||||||||||||||||||||||||||||||||||||||||||||||||||||||||||||||||||||||||||||||||||||||||||||||||||||||||||||||||||||
1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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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18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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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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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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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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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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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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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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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四)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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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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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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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修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款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满足岗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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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 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麦茬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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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违反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6号 2021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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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 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新增 | 14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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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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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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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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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 4 项 | |||||||||||||||||||||||||||||||||||||||||||||||||||||||||||||||||||||||||||||||||||||||||||||||||||||||||||||||||||||||||||||||||||||||||||||||||||||||||||||||||||||||||||||||||||||||||||||||||||||||||||||||||||||||||||||||||||||||||||||||||||||||||||||
1 | 行政强制 | 封闭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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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临时查封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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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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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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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检查 | 共9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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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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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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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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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地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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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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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复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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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二十五 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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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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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确认 | 共 1 项 | |||||||||||||||||||||||||||||||||||||||||||||||||||||||||||||||||||||||||||||||||||||||||||||||||||||||||||||||||||||||||||||||||||||||||||||||||||||||||||||||||||||||||||||||||||||||||||||||||||||||||||||||||||||||||||||||||||||||||||||||||||||||||||||
1 | 行政确认 | 火灾事故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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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类别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年检、其他类备案、其他类其他审批权、其他类行政调解、其他类审核转报、其他类其他共15种类别填写。2、调整意见按县级保留、新增、取消、下放、属地管理填写。 |
附件1-4 | |||||
留坝县 消防救援大队 拟取消下放新增的行政职权登记表 | |||||
单 位: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填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拟取消下放新增的具体意见 | 主要理由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3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4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5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6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7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8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四)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1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2 | 对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修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款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满足岗位需要。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消防条例》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3 | 对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 的处罚 |
《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21修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农业收获季节焚烧秸秆、麦茬。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麦茬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陕西省消防条例》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4 | 对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违反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6号 2021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5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 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6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7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8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19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下罚款。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0 | 封闭火灾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1 | 临时查封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2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3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4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5 |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6 |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7 | 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9号 2021)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11月9日起实施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8 |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地核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29 |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30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复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31 | 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二十五 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32 |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 2012修订)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33 | 火灾事故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 新增 |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竞彩足球比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中明确,此项目实施机构为消防救援机构 |
备注:如无拟取消下放新增职权填“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