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竞彩足球比分:印发“天汉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天汉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汉中市“天汉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打造一支与全市实施科教兴汉、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要求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组织动员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建设交通商贸物流、科教文化、旅游集散、金融服务、农产品生产交易、中药材生产交易“六个中心”,推进制造业升级、幸福产业突破、新兴产业提速、农业产业增效、产业融合创新“五大工程”,培育学研、医养、旅居、兴业“四个在汉中”城市品牌的火热实践中,学技术、练技能、求创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浓厚氛围,为汉中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高质量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生态经济强市、幸福宜居名市新篇章提供坚实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汉工匠”是指我市各行各业中具有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突出的核心带动作用的能工巧匠;在生产岗位上有绝招绝活,能够打造行业最优秀产品的高技能人才;具有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具有善于创新、攻坚克难的“工匠智慧”;具有传承技能、示范带动的“工匠品质”。

第三条 “天汉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资历、年龄,突出“工匠精神”,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天汉工匠”重点在全市的制造、采掘、建筑、服务、传统手工、新型加工、交通运输、文化创意等行业的一线职工和一线技术人员中评选。

第五条 评选人员资格:在市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一线技能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并仍在技能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技能型职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友善、刻苦钻研、善于攻关、勇于开拓、敢于创新、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一)具有工艺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成绩突出;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具有出色的传承技艺,业绩突出,并在积极挖掘、整理、保护、发展传统技艺和传承传统工艺、技艺上做出显著贡献。

(五)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项生产领域创新业绩突出,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或操作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对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有重要贡献者。

(七)获得全国行业一、二类技能比赛名次,获得省级行业一类技能比赛前10名,获得市级行业一类技能比赛前3名。

符合入选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县级工匠优先评选。

第七条 推荐评选的人选中,技师、高级技师应占一定比例。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各类学校教师及专门研究人员不在评选之列。

第四章 评选届次和名额

第八条 自2019年首届评选表彰起,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

第九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接受推荐的初选名额不限,经审核、公示、评审,最终确定10名“天汉工匠”表彰对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发布信息。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发布当届“天汉工匠”评选实施方案,在市总工会网站、公众平台等媒体发布推荐评选信息。

(二)申报推荐。申报参加“天汉工匠”评选者,可通过本单位、本行业推荐,也可自荐,自荐者需有2名以上同行业专家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开展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推荐结果在本单位(或区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天汉工匠”评选申报表》;

2.申报人技能写实材料(2000字左右);

3.申报人相关获奖、各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自荐者的专家推荐函。

(三)资格审核。设立“天汉工匠”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参评人员资格给予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四)评审核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牵头抽调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人员到“天汉工匠”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五)研究确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天汉工匠”候选人,报市委审定。

(六)公示。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将评选结果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必须经过情况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取消参评资格,其他候选人递补。反映情况失实的,说明情况,资格保留。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每届“天汉工匠”评选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向当届“天汉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二条 “天汉工匠”与汉中市劳动模范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天汉工匠”获得者优先作为“三秦工匠”的推荐人选。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天汉工匠”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在市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成立“天汉工匠”评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劳动竞赛成员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天汉工匠”评选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天汉工匠”评选活动经费及奖金,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提前列出预算,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天汉工匠”候选人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市人社局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荐,由“天汉工匠”评审管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正廉洁,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与纪律;

(二)不得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三)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四)不得有徇私及其它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八章 管理培养

第十九条 加强培养和交流。

“天汉工匠”评审管理领导小组要建立“天汉工匠”和我市优秀技术工人人才数据库,并将“天汉工匠”培养和交流工作纳入市人才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跟踪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后续技能培训、技术交流和素质提升等活动。利用网络媒体,搭建网上交流平台,定期组织“天汉工匠”开展座谈交流和观摩学习活动。

“天汉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天汉工匠”的选树和培养,在外出培训、劳动保护、评先树模上予以优先考虑,适时交任务、压担子,积极推荐建设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为“天汉工匠”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天汉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承担带教徒弟义务,进行技能传承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考评机制。“天汉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考评,并建立业绩考评档案,每年将“天汉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考评结果报送市总工会。市总工会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天汉工匠”管理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指导、交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汉工匠”荣誉称号获得者,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核实后,撤销“天汉工匠”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励资金:

(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或取得“天汉工匠”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的;

(三)受到行政撤职或党内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网络上发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言论或煽动、指使、教唆他人发表不当言论的;

(六)伪造先进事迹者,弄虚作假骗取“天汉工匠”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后予以撤销。

第九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将每年五月定为“天汉工匠”宣传月,利用市级网站和市级以上竞彩足球比分:媒体集中宣传“天汉工匠”评选表彰活动和“天汉工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天汉工匠”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天汉工匠”参选、推荐和评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好“天汉工匠”评选表彰工作,不断完善和丰富活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积极搭建平台,多措并举,促进活动有效开展,将开展“天汉工匠”评选工作与创建示范劳模(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活动紧密结合,与企业的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紧密结合,与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等活动紧密结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