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今年8月31日,我国《电子商务法》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在即,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同志就《电子商务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公众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问: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国家为什么要就这一领域进行专门立法? 

  答:这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快,据统计,2017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达7.18万亿元,同比增长近39.17%,网络购物用户也超过了5.33亿。快速发展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推动经济发展、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广告含有虚假内容、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一些经营者不履行合同约定、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近几年,网络购物投诉数量居高不下,2017年全国共受理网络购物类投诉68.57万件,同比增长184.4%。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国家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历时五年、历经四次审议终于出台。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也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问: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包含哪些内容,都有哪些特点? 

  答:《电子商务法》共有七章89条,主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个方面做了规定,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首先,这是一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法。清晰界定了什么是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其次,这是一部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法。有多个条款分别对选择权、知情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搭售及押金、信用评价体系、平台管理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这是一部保护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促进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特别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问:《电子商务法》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哪些职责? 

  答:总体上讲,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电子商务法》法律责任一章15个条款中,有9个条款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在设定行政处罚的8个条款中,有7个条款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权限。从法律责任的设定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是主要监管部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公平竞争、网购商品质量监督等领域将发挥重要监管作用。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具体工作: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开展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进行规范管理,实施网络交易市场监测等。

  问:2018年“双十一”即将来临,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双十一”期间,是网络交易迅猛增长的时段,是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多发的时段,也是网络交易投诉集中的时段。对今年“双十一”网络市场监管,我们已经专门研究和安排,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抓好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官方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宣传《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帮助广大消费者掌握网络消费维权基本知识。二是约谈平台经营者。近期已对省内主要平台经营者开展一次集中约谈活动,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组织学习《电子商务法》新规定,通报过往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对“双十一”期间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进行提醒诫勉。三是加大网上巡查力度。依托陕西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对网络市场主体、交易客体和交易行为进行搜索巡查,通过大数据开展“双十一”期间网络市场热点问题监测,对网络交易投诉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亮点解读 

  (一)明确经营主体登记范围。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二)明确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三)强化平台经营者的平台管理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快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信用评价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信息。

  (五)保护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六)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网络经营主要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即企业对企业,指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企业或公司,例如慧聪网。B2C(Business to Customer),即企业对消费者,指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苏宁易购。C2C(Consume to Customer),即个人对消费者,指进行网络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个人,例如:淘宝网。B2T(Business to Team),即网上团购,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团购网站在其中起中介作用。

  

消费提示 

  1、先涨价后降价,虚标原价 

  消费者在购买心仪商品时,要擦亮眼睛,货比三家,一定要核实平时销售价格与促销价格,以防落入商家的价格陷阱。

  2、赠品虽多,小心藏“猫腻” 

  消费者在购买下单前,如有附送赠品,要截图保存商家宣传页面,以防商家不按承诺发送赠品。

  3、慎点红包链接 

  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红包不要碰、分享链接可抢红包不要信、高额红包不要信、拆红包要求输密码可能是诈骗。

  4、低价拼团或藏“猫腻” 

  部分拼团可能充斥着质量差、以次充好的问题。一元拼大奖可能为抽奖陷阱;低价拼团可能会获取用户隐私信息;虚假拼团链接可能带有木马病毒。

  5、电商专供有“套路” 

  目前“电商专供”商品往往存在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等情形,应当予以核实认定。

  6、下单之后冒充商家客服发送诈骗短信 

  这类信息迷惑性极大,有的甚至准确报出买家的个人信息和网购信息。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仔细核实是否为官方发送,以免上当受骗。(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