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9月留坝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留市监处字〔 2019 〕 05

张雪利无证经营药品

张雪利

张雪利

2019年6月10日,留坝县市监局接到留坝县卫生健康局移交的案件,经市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张雪利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在紫柏路64号门面房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8

2

留市监处字〔 2019 〕 01

留坝县忠林关中扯面馆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忠林关中扯面馆

吴忠林

2019年3月24日12时许,外地游客赵鑫投诉,在留坝县忠林关中扯面馆吃扯面和肉夹馍时,在肉夹馍中吃出“煤渣,市监局执法人员到留坝县忠林关中扯面馆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购买的肉夹馍中有一块“煤渣”,该店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

9年4月8

3

留市监处字〔 2019 〕 04

留坝伍福养生馆虚假宣传经营食品

留坝伍福养生馆

彭伟

2019年6月10日,留坝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留坝县大滩村二组伍福养生馆店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销售山药双歧因子、铁棍山药粉等12种预包装食品过程中,利用显微镜、《干血图》、《活血图》等虚假宣传手段,并在店内悬挂消费者赠送的锦旗,引消费者误解其销售的食品有保健、治疗作用,从而达到其促销食品的目的。该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4

4

留市监处字〔 2019 〕 06

李利军、夏华照生产销售假蜂蜜

李利军、夏华照

李利军、夏华照

2019年7月3日,留坝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李利军、夏华照两名外地人进行检查,发现二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白糖、柠檬酸、蜂蜜精、花粉、蜂巢、酱油等原材料制售假蜂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蜂蜜,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4

5

留市监处字〔 2019 〕 13

留坝县武关驿康乐家综合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留坝县武关驿康乐家综合商店

严保琴

2019年5月21日留坝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在留坝县武关驿康乐家综合商店的抽检预包装食品“海绵蛋糕”,经过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预包装“海绵蛋糕”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果为不合格。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3

6

留市监处字〔 2019 〕 14

留坝县金水茗居爱家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留坝县金水茗居爱家购物中心

文江

2019年5月21日在留坝县金水茗居爱家购物中心抽检的白酒“小五粮”,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3

7

留市监处字〔 2019 〕 15

留坝县江口镇众信购物广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留坝县江口镇众信购物广场

牟仕柱

2019年5月21日在留坝县江口镇众信购物广场抽检食用农产品“青白菜”,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 (十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完全履行

留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