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留坝绿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6YUTAH4E

地址:留坝县城关镇大滩村五组

20239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台账。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97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之规定。

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9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也未进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