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陕西现代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PFNA0M
地址:留坝县武关驿镇南河街村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料场堆料未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3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30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3〕4号),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也未进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