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邓华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江口镇柳川沟村三组椿树沟段河道内采挖石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规定拟对你(单位)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玖佰叁拾元整(:9930.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邹坤君联系电话:3922577

址:留坝县紫柏路139号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