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华: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江口镇柳川沟村三组椿树沟段河道内采挖石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玖佰叁拾元整(¥:9930.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冯 涛 邹坤君联系电话:3922577
地址:留坝县紫柏路139号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