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张永兵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玉皇庙镇蒿坝河石窑坝村穿心店段河道内采挖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拟对你(单位)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邹坤君    联系电话:3921276

址:留坝县紫柏路139号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