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志刚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江口镇褒河江西营村渡口上马家湾段河道内采挖石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柒佰贰拾元整¥:6720.00元(224m??30);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