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林:
经查,你(单位)在承建留坝至凤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施工中在蒿坝河中取石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留坝县移民搬迁生态修复投资有限公司出库单;4、询问笔录。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叁佰壹拾肆元捌角¥:8314.80元(277.16m?×3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冯 涛 邹坤君 联系电话:3922577
地 址:留坝县紫柏路139号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