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汉中恺悦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B3LBGG7F
地址:陕西省留坝县江口镇河西村
2024年3月19日,留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江口镇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料场堆料覆盖不严密,存在扬尘逸散。
以上事实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9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4〕2号),拟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也未进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条要求,现对你公司项目料场堆料覆盖不严密,存在扬尘逸散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