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永兵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江口镇褒河青岗坪段河道内采挖石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元整(¥:5220元,174m?×3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