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刘永兵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江口镇褒河青岗坪村委会后采运石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规定拟对你(单位)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贰拾元整(:5220.00元,

174m?×3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邹坤君    联系电话:3921276

址:留坝县迎宾路1号留坝县水利局

留坝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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