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晓立: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马道镇西沟河沙坝村猴儿坝段山洪沟治理项目施工中在河道内堆放大量石块及工程器械,占用河道,致使河道变窄,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留坝检行公建〔2024〕50号);2、留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留坝检行公立〔2024〕50号);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现场堪查(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责令限期平整恢复河道,清除阻水石块,确保河道行洪安全;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自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冯 涛 邹坤君 联系电话:3922577
地 址:留坝县紫柏路139号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