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晓立
经查,你(单位)在留坝县马道镇西沟河沙坝村猴儿坝段山洪沟治理项目施工中在河道内堆放大量石块及工程器械,占用河道,致使河道变窄,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1、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留坝检行公建〔2024〕50号);2、留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留坝检行公立〔2024〕50号);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现场堪查(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责令限期平整恢复河道,清除阻水石块,确保河道行洪安全;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