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春宁
经查,你在承建留坝至凤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施工中在玉皇庙镇蒿坝河晏家坟村、石门子村段河道内取用石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勘查(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批评教育;2、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整(¥:6273.90元,209.13m?×3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留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留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留坝县水利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