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留坝县晟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MAB3LC8594

地址:留坝县紫柏街道办事处城投云溪小区3

我局于2025227日对你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规定:需按月对氮氧化物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11月、12月、20251未对氮氧化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留坝县晟通热力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4.留坝县晟通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5.留坝县晟通热力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

6.《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之规定。

我局于202534日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第(二)分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3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许可证规定的 1/2 的;或原始监测记录超过1/2的,处罚幅度2-5万元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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