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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F·留环罚20253

当事人名称: 留坝县潘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710003564B

地址:留坝县柏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下段

我局于20258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现场执法照片1份;

4. 留坝县潘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5. 留坝县潘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

6. 授权委托书1份;

7.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815向你公司下达《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留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2023第()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类19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5万元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