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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留环罚字〔20254

当事人名称:留坝县南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9687973043M

地址:留坝县柏街道办事处南环路中段

我局于20257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现场照片1份;

4. 留坝县南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5. 留坝县南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6. 留坝县南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7. 留坝县南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

8.《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725日向你公司下达《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留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用基准》第()分类大气污染防治15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处罚幅度2-3万元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