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留坝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执法主体1:民宗局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机构

责任人员

1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4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5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6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7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或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8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9

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1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2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3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4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5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6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7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8

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未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19

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传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1

对以生活习俗为由,拒绝录用、接待少数民族公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2

对生产清真食品、经营清真饮食未悬挂清真专用标牌的,或者伪造、转让、租赁、转借清真专用标牌的,或者以非清真食品、饮食假冒清真食品、饮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3

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设置的生产厂房、库房、销售场所和专用的加工生产器械、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储存容器、运输工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4

对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5

对经营清真食品场所未设置清真食品专用区域或者专用柜台、摊位,或者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与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人员混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十四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6

对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携带、食用清真禁忌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7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四十三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8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29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0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的监督

行政检查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1

民族幼儿园或民族学校的认定

行政确认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2

对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转报

其他类审核转报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3

对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审核转报

其他类审核转报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4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其他类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5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其他类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6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其他类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7

宗教教职人员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注销备案。

其他备案类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8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三个月以下的宗教教育培训的备案

其他类备案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39

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其他类备案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40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其他类备案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41

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审查

其他审批权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

42

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审查

其他审批权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民宗局

杨星月、李再玲、张曼、姚雪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