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竞彩足球比分:《留坝县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全县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辖区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实现新突破,结合我县实际,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留坝县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7月12日中午12时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娟联系电话:0916-3922863、15091872152

邮箱:1755023077@qq.com

                                              留坝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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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名单

各镇人民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文旅局、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

留坝县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第5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民宿)是指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为消费者提供住宿、农家休闲娱乐(附带餐饮、小型零售)等服务的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高度不超过24m的上述场所。
  第三条  超过上述规模的农家乐(民宿),及本规定未说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实施。

第四条  已投入使用的农家乐(民宿)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

第五条  开办农家乐(民宿)应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农家乐(民宿),依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可不办理上述手续确需办理的由辖区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检查,并出具意见
  第六条  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农家乐(民宿),消防救援机构只针对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抽查,申报单位要自觉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对不需要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农家乐(民宿),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三章 消防技术要求

  第八条  场所所在建筑的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应为不燃材料;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经营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经营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且每层经营面积不得超过200㎡。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第九条  场所所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2.2条的规定。防火间距不足时,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第十条  场所周边应设置供消防车到达或靠近的消防车道(净高及净宽不小于4m),消防车道为尽头式的应设置供消防车调头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
  第十一条  农家乐(民宿)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应设置天然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村镇内的农家乐(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场所所在建筑体积超过5000 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其设置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场所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25㎡至少配置一具4kg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宜设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建筑内的房间及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窗,窗的面积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GB51251-2017)规范要求;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厨房内使用可燃气体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  场所所在建筑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首层除外,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建筑不超过三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
  (二)建筑不超过三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民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的;
  (三)建筑不超过两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农家乐,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且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的。
  第十四条  建筑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其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要求。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
  第十五条  当建筑采用敞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或者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达不到均为不燃材料的,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室外金属爬梯;客房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应配置紧急逃生绳索、软梯、缓降器;
  (二)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六条  建筑内部及外墙装修、外墙保温禁止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其中疏散走道的顶棚及疏散楼梯间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建筑外部设置的广告牌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金属栅栏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十七条  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十八条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敷设时应避开潮湿及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 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 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内,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功能,并具备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充电装置附近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应落实专人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严禁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或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一条  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内严禁吸烟;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它部位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二条  止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的农家乐(民宿),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严禁超量灌装、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客房、餐厅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期间严禁进行动火装修、改造施工,其他时间进行相关施工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严格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第50)有关施工现场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每日应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一次全面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有关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家乐(民宿)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农家乐(民宿)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二)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一条  农家乐(民宿)的负责人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熟悉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留坝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上级印发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新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