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民生工程”,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予以养老保障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服刑、参军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自助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常办理缴费业务。
三、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0个档次,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300元及其以上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缴费补贴标准见下表:
缴费档次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8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政府补贴 |
30 |
45 |
60 |
75 |
80 |
90 |
100 |
150 |
200 |
300 |
残疾人缴费补贴:凡持有县残联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的标准全额给予补贴,中、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50元/年的补贴。
四、缴费时限
每年度缴费于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缴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补缴费不能享受。当年新增到龄领取待遇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
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陕西农村信用合作社ATM机及柜台代收等方式进行缴费。广大参保群众可以就近选择适当的缴费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
补缴往年保费的人员,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或到就近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费业务。
六、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自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政策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
2、自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3、自201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七、待遇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及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20年7月起,我县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15.5元/月;70-79周岁为125.5元/月;80周岁以上为135.5元/月。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历年缴费总额+历年财政缴费补贴+历年个人账户利息)÷139。
八、待遇领取人员年度生存认证
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杜绝虚报冒领行为的发生, 待遇领取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年度生存认证,利用“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自助认证,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认证人员在认证时间每年只需做一次认证。逾期未进行认证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后经认证符合领取资格的,从认证次月起恢复发放并补发相关待遇。
九、丧葬费发放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
十、退保业务
参保人(含缴费人员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
十一、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县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县转移的,需到新参保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咨询电话:
留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0919-3921058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