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更好地服务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由留坝县财政局拟定了留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
二、使用范围: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及县级党政机关临时机构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主要内容:
《资产处置办法》共分6个章节30条:
第一章为总纲共8条内容。说明了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处置内容方式、处置审批职能和处置收益管理。
第二章为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共2条内容。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范围和处置采取的方式。
第三章为处置权限和程序共2条内容。规定了资产处置处置的批准权限和处置程序。
第四章为处置申报应提供的材料共11条内容。明确了资产依各种方式处置所要提供申报材料。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3条内容。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自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条为附则共4条内容。本办法由留坝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lbxzf/xzfwj/202211/ee193b91728b460389b87e3eee0ebe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