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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全县外向型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制定出台了留坝县鼓励县内企业外贸出口奖励措施,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留坝县鼓励县内企业外贸出口奖励措施政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范围界定。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且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将产品直接自营销往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统计年度内有进出口实际业绩的依法诚信经营的进出口企业。
第二部分为奖励措施。
1.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全县外贸出口企业予以奖励,设开口奖、出口存量奖和出口增量奖。
开口奖。对企业自营出口初次实现零突破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人民币。
出口存量奖。对本年度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进行奖励。出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至20万美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人民币;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给予奖励6万元人民币;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实际出口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出口增量奖。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出口额超基数部分进行奖励,企业出口额每增加1万美元,给予奖励0.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转型发展。对跨境电商首次实现零突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达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出口交易额超过10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给予奖励0.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拿订单,组织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进博会、国采展等国内外展会活动,不断提升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县外贸企业参加商务系统组织开展的境外考察、推介、展会活动,给予企业参展费用30%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部分为奖励兑现。企业出口交易额以海关本年度1—12月统计数据为准,参展费用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由企业填表申报,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本奖励措施兑现。对于同一事项,本措施和县内其他办法都有优化支撑政策的,可以按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受奖。
第四部分为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