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特困人员很多都有山林、土地、房屋、存款等资产,其去世后,其遗产缺乏相应的处置措施和有效监管,可能存在遗产不合理分配、流失等现象。
由于中省市未明确出台针对特困人员财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县、镇(街道)、村(社区)对特困人员财产管理、遗产处置等工作具体落实时无政策依据。需要制定出台县级层面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夯实民政部门对特困人员财产管理行业监管责任,提升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全县特困人员财产不规范问题,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前,就针对特困人员财产管理处置方面上级部门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具体实践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在《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留政办发〔2021〕20号)文件的基础上,参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民发〔2023〕1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三)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及县政府办领导批示要求,县民政局牵头实施的《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留政办发〔2021〕20号)文件超过有效期,需进行修订。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我单位深入镇村对《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留政办发〔2021〕20号)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反映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调研,全面掌握了特困人员财产管理处置现状。经集体讨论研究,有针对性的对原试行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同时,我单位印发了竞彩足球比分:征求《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其中,县纪委、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青桥驿镇、马道镇、火烧店镇、紫柏街道、留侯镇、玉皇庙镇、江口镇均反馈无意见;武关驿镇反馈3条意见,与原文意思一致或者原文已明确该内容,均未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四大部分:一是总则,二是管理范围及方式,三是遗产处置,四是附则。
财产清点
1.特困人员自批准享受特困供养之日起一周内,由各镇(街道办)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和村(居)2名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由各镇(街道办)牵头,委派2名工作人员与村(居)干部入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清点。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批准入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的,其财产由所入住敬老院进行代管或本人自行保管。对应财产应填写详细清单,经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各镇(街道办)与村(居)干部签字确认。其中,涉及银行卡(存折)等财产的,由所入住敬老院委派至少3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备案。
4.各镇(街道办)每年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
5.敬老院每年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
财产备案
1.各镇(街道办)应于每年12月底前,组织工作人员逐户核实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财产,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财产变更情况据实进行变更登记。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产,由所在敬老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财产清点登记备案工作。
财产权属
1. 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所有权归集体,本人死亡后,其土地、山林使用权自然消亡,承包关系自然终止。
2. 特困供养人员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山林产生的合法收益,归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所有。
3. 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村(居)明确监护责任人,由监护人代其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遗产登记
1.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地镇(街道办)、村(居)委派3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并签字确认。涉及银行存款的,由各镇(街道办)、村(居)共派3名工作人员到银行确认账户余额并做好登记备案。
2.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所在敬老院委派2名工作人员,所在地镇(街道办)、村(居)各委派1名工作人员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备案。
遗产处置
1. 土地、山林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承包关系终止,承包的土地、山林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
2. 房屋的处置: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属于政府全额出资修建的房屋由村(居)委会收归集体;属于政府补助部分资金修建的房屋,继承人要求继承的,继承人需向镇(街道办)返还政府补助的修建资金后,方能实施继承。
3. 其它财产的处置: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没有扶养协议,无继承人的,其房屋等物产归村(居)委会所有,银行存款及现金收归镇(街道办)财政救助专户。有扶养协议,死者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根据继承人照料护理质量,确定能否享受继承权利。各镇(街道办)、村(居)应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情况进行质量评定,依据护理人照护评估情况,确定其享受继承权利。评定为合格的,可继承死者遗产(现金、银行存款);评定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办)将死亡特困人员遗产(现金、银行存款)收归镇(办)财政救助专户。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敬老院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移交特困供养人员遗产,由各镇(街道办)负责处置。有遗嘱或有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各镇(街道办)、村(居)集体组织有权从遗产中扣回政府发放的特困供养金,不得低于遗产(现金、银行存款)的50%;无继承人的,其现金、银行存款由敬老院移交户籍所在镇(街道办),镇(街道办)负责转入民政救助专户。
4. 其他情况遗产处置:监护人(非法定继承人的)事实承担了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养死葬,其监护人享有房屋等财产受遗赠权利。
(二)本文件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本文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该版本《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与2021年版本《留坝县特困供养人员财产管理办法》相比,做了部分修订。具体为:第一条 “《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7〕65号)”更改为“《汉中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汉民发〔2023〕114号)”,修改原因为上级部门政策更新。第七条 “按比例享受继承权利”更改为“确定能否享受继承权利”,“评定为良好的,可全额继承死者遗产(现金、银行存款);评定为一般的,继承遗产(现金、银行存款)的50%;评定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办)将死亡特困人员遗产(现金、银行存款)收归镇(办)财政救助专户。”更改为“评定为合格的,可继承死者遗产(现金、银行存款);评定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办)将死亡特困人员遗产(现金、银行存款)收归镇(办)财政救助专户。”修改原因为与《留坝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留民发〔2024〕82号)文件中竞彩足球比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评估考核要求相适应。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留坝县民政局 赵锐
联系电话:19983177097
留坝县民政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