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流域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承担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承担重要江河湖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承担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分级监督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和自来水普及工作,实施贫困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作。负责节水灌溉工作。承担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制度。监督并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流域、跨县区的水事纠纷,承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产业、科技和人才工作。负责水利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负责全县水利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镇(街道)及以下自然灾害类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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